绿化审查时限(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米博体育

发布时间:2024-05-14 22:40: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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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米博体育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绿化,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化地,居住区绿化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化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米博体育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米博体育。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十条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其宽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广州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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