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博体育绿化新规定(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0 09:46: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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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绿化、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注重树种的选择与改良,加强市花、市树培育和种植,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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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第六条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第十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保护原生态、方便公众为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绿地。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现状,划定城市绿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在相近地段重新规划绿地,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现代都市,人们在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街道中穿梭。一提到绿化率,大多数人都会一头雾水,数字只会使词语本身更加宏观而遥远。我们都期待更好的居住环境,那么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的绿化标准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鉴别周边的环境是否达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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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园林式居住小区,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中心城区不低于相应指标的50%。居住小区内种植的乔木、灌木、竹类密度要合理,留有适当的生长距离或空间,绿地内植物覆盖率80%以上,草坪面积控制在40%以内。

  小区内植物生长茂盛。乔灌木主干挺立,树形完整优美,绿草如茵,湖(池)水清彻见底。绿篱连续,无死树枯枝。植物修剪适时、合理。绿地内清洁整齐。病、虫未造成明显危害,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常年基本完好。及时处理绿化与其它公共设施的矛盾。随时保证绿地景观的完整。

  经批准建成绿地的保存率应为100%。小区绿地?黄土不见天?,绿化率100%。乔灌草花等保存率95%以上,胸径在30公分以上的高大乔木保存率90%以上。

  小区内行道树株距合理,生长整齐,树形完美,无缺株或树形偏冠现象。小区内露天停车场应植树遮荫米博体育,或铺置草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新指标相应提高了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40多年来,我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1倍左右,对全球植被增量的贡献比例居世界首位。

  新森林法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此次修订森林法的重要亮点。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此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新《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一是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二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三是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修订后的森林法对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作了3项要求,一要依法取得使用权,二要经批准,三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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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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